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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督查、机要、保密、信访、档案、财务、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厅领导对全厅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部门转交财政厅办理的有关事项,负责厅政务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
三、负责财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组织编发《内蒙古财政》、《信息参阅》、《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会同信息中心制定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助厅宣传教育中心管理自治区财政对外的宣传报道,审查修改重要的宣传稿件;负责全厅图书报刊的征订工作。
五、负责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编写会议纪要;编写厅年度大事记。
六、负责机关文电的收发、分办、运转、催办及机要通讯;管理机要文电、印章,负责公文督办、核稿、打印、用印和发送。
七、负责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会议、事项通知的记录,落实参会人员及事项承办单位。
八、负责上级机关及厅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工作,督促厅内有关处室及时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九、负责管理机关档案,指导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文件档案的整理和利用。
十、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组织和督查有关单位认真处理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编报、汇总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预决算;拟定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机关各项经费和资产,监管厅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组织厅机关商品劳务的采购工作。
十二、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工作;负责厅保密工作和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建设,检查厅机关保密法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十三、组织协调各处室职责界定、工作关系划分和工作程序制定,监督其执行。
十四、配合厅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机关后勤事务。
十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教育政策,拟定有关管理制度;负责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厅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奖惩、辞退、工资福利、退(离)休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的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进行管理。
五、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国政审工作。
六、负责厅属事业单位的专家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七、负责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人事、教育统计工作,其中:培训的具体实施委托内蒙古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办理。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处
主要任务是: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财税政策建议;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及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管理住房资金和财务;编制财政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旗县财政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研究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自治区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
二、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贯彻国家工资、津贴、补贴政策,负责自治区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研究,调查了解其他省区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变化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盟市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情况,提出自治区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价格、住房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管理住房资金,研究制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资金使用。
四、制定旗县财政发展规划、考核奖励办法和促进旗县财政增收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管理彩票市场,维护彩票销售市场秩序;及时足额收缴彩票公益金,编制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研究制定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彩票公益金使用。
六、在每年自治区人代会召开之前,牵头汇总、编印相关财政统计资料。
七、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条法税政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审议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管理国家赔偿费用;落实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工作;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法制工作:负责草拟全厅年度立法计划;负责协调、组织、参与厅内重要财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备案、上报等工作;负责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行政处罚听证等事宜;负责全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厅内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审核工作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化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财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政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负责厅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财政法制专题调研工作;负责与厅法律顾问的联系与协调;负责《内蒙古财税制度》以及有关普法教材的编辑发行工作;负责财政厅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完成财政部条法司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税政工作:负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转发工作;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研究和分析财税政策变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跟踪了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向自治区政府及财政部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负责对自治区政府及其他部门转来有关涉税问题的回复工作;负责参与国家及地方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制定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对国家税法进行宣传培训及对税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信息网络;负责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负责财政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关税工作:负责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咨询、培训工作;负责引导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负责跟踪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对我区经济发展影响,提出政策调整建议;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负责按商品、国别或区域提出自治区重点产品在国家参加多边、双边关税谈判方案的具体出价、要价建议;负责调查进口产品对我区相关产品的影响、冲击和损害情况,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及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等方面的建议;负责对我区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和贸易企业提出的调整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建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财政部关税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税费改革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并审核自治区和盟市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办法;具体协调、指导盟市、旗县和有关部门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参与跟踪督查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情况;办理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组织和协调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参与税费改革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信息的交流、反馈工作;负责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动态》、《信息反映》的编印工作。负责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预算处
主要任务是: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预算;汇总和审定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研究、整理预算编审数据和基础资料,提出增收节支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拟订自治区与盟市的分配政策,负责自治区对盟市、旗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盟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有关联络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全区财政收入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二、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核和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计划,汇总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汇总年度全区收支预算。
三、负责本级部门预算分类分档综合定额的管理和修订,汇总审核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专项资金投放项目、专项业务费。
四、办理自治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申报和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指标管理、登记工作。
五、办理动用自治区本级预备费的申报事项,对年度预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议。
六、研究、整理预算编审数据和基础资料。
七、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和修订预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分析研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组织拟定全区财政体制,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九、研究制定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指导和推进盟市、旗县预算管理、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十一、指导盟市、旗县推进乡镇(苏木)财政建设和改革工作。
十二、办理自治区财政与中央财政和盟市财政的年终结算及相关工作。
十三、管理和分配基层政权建设资金、5%民族机动金和军队武警地方性支出等专项补助资金。
十四、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区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十五、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预算联络工作。
十六、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和联系的预算部门(单位):内蒙古军区、武警总队、消防总队、边防总队、警卫局。
国库处(国库收付中心)
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库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推进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组织协调并确保自治区本级预算顺利执行,负责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分析和报告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负责国债资金利息兑付等国债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库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区预算会计工作。
二、负责推进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办法等,指导盟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三、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和核算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审批和备案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
四、组织协调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审核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复核预算单位专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核算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财政国库动态监控。
五、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和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等财政专户。
六、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组织纳入财政统发范围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建立全区人员工资信息数据库,指导盟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
七、编制自治区本级、汇总全区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考核盟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监控自治区财政收入和支出,会同有关处室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方面报送全区财政总决算。定期汇编财政历史统计资料。
九、负责自治区财政资金的测算和调度工作,确定自治区与各盟市间的资金留解比例。
十、配合完成财政国库信息系统建设,与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财、税、库”联网工作,推进“金财工程”建设。
十一、配合财政部做好国债发行、利息兑付等国债管理工作;测算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配合主管处室催收并向财政部偿还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
十二、联系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协调有关工作,选择财政业务代理银行,并签订代理协议;研究探索并实施国库现金增值方案,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政法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财务规则》;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的预算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顺序,批复部门预算;审核提出分管部门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和年度绩效考评;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研究分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制(修)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差旅费、电话费、会议费、车辆管理等行政性开支标准和定额,并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预算;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五、管理中央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并提出分配意见,对要求地方配套部分提出落实意见,监督中央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合财政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和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人才开发专项基金、质量基金、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寺庙维修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严打”、反恐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有关专款的分配下达,制订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八、督促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 研究提出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费管理改革的建议,调查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提出修改有关规定的意见。
十、参与分管部门(单位)行政性单位收费项目的批复和标准的确定;参与行政单位人员编制管理。
十一、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十二、审核、批复政治特别费的预算和决算。
十三、负责政府驻外机构资金、资产及财务管理。
十四、指导分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重要的政府采购事项参与招投标。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归集等事项进行审核。
十五、年末配合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及分管部门作好对帐工作。
十六、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政法委、纪检委,自治区编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实践》杂志社,自治区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统计局、人事厅、政府调研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防办、信息办、贸促会、文史馆、外事办、旅游局、民主党派行政处、工商联、团委、妇联、技术监督局、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国家安全厅、铁路护路办。
教科文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预算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制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预算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
二、审核自治区直属教科文事业部门(单位)的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计划,审核预算外资金支出使用计划;对自治区教科文直属事业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单位)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审核拨付分管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会同国库处分析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部门经费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五、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单位)建立项目库;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
六、审核并批复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
七、参与有关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政策制定。
八、管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科普专项经费、自治区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自治区重点文化工程建设资金、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视租星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档案抢救保护经费、体育专项经费和普教专款、高教专款、教育费附加、蒙文教材亏损补贴等。研究拟订部门(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九、承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和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财税职业学院、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档案局、内蒙古电力学校、内蒙古文化厅、内蒙古计生委、内蒙古党校、内蒙古广电局、内蒙古科技厅、内蒙古文联、内蒙古社科联、内蒙古社科院、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内蒙古科协、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经济建设一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投资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审核项目预算;会同分管预算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制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预算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的全区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审核项目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研究,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制订。
三、对分管部门各项资金需求及资金来源进行归类、分析,指导分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审核分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分管部门预算追加申请,提出具体建议;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五、协助分管部门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听政和公示;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六、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决算。
七、牵头与有关部门审批“拨改贷”转增资本金工作;审核上报中央级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增资本金工作。
八、管理自治区物资、医药等专项储备经费;牵头管理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清洁生产专项经费、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等;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专项经费;管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资金。负责制定和完善上述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九、研究工业重点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和贴息政策,审定并办理工业重点项目资金补助、政策性项目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贴息;负责管理自治区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研究支持和促进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开发区的财政投资政策,负责管理和分配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资金。
十、会同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订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预决算,及时收缴和拨付基金并监督使用。
十一、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参与自治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审核等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批;按期汇总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月报、季报等,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区国有建设单位年度基建决算。
十二、配合有关处室处理自治区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稽查报告中涉及的财政财务事项。
十三、牵头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支持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有关投资政策,参与投资项目安排,审核项目预算;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管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国土整治事业费、土地管理事业费、地质勘探费、环保事业费、环保污染治理资金,并拟订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十四、牵头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参与投资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和抗震加固补助资金。
十五、指导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工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成套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包钢地质勘查院和包钢卫校。
经济建设二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审核项目预算;会同分管预算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制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拟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预算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审核项目预算;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
三、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提出预算支持的重点和顺序。
四、负责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粮食专储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负责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贴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计划编制与下达、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等。
七、负责核定并办理商贸企业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贴息等。
八、负责粮食流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
九、负责管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自治区粮食局、商务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农牧业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投资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审核项目预算;会同分管预算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制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预算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有关农牧业经济发展、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牧业发展的重点,协调有关部门拟订财政支农政策;与有关处室协调,确定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产业重点、地区重点及调控办法。
二、审定、编制支农资金的年度财务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具体负责编制农口单位部门预算;审核农口部门经费收支计划,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批复自治区农口部门的年度支出预算,与有关处室汇总审核全区财政支农支出决算和农口部门年度决算以及农口企业决算。
三、根据编制部门综合预算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农口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参与审核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会同有关处室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农口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的建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五、拟订、修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监督其执行。
六、管理农口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拟订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政府性基金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性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研究农口部门(单位)预算支出改革,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财政政策措施;按照科学、高效、公平的原则,全面推行财政支农重点项目“两库一评制”(即:专家库、项目库、项目评估论证制),组织支农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参与研究制定支农项目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逐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合理的分配投资机制和奖励约束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农资金使用的公告和公示制度,参与研究制定财政支出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八、会同有关处室,参与研究制定农口科研单位、国有农牧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和水利管理工程单位体制改革财政政策措施;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工作。
九、管理和分配农牧业产业化资金、草原建设资金、农牧业种子工程资金、农牧业科技推广资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牧业病虫害防治资金,管理救灾柴油、化肥补助资金、草原防火隔离带补助费、动物疫病防治和抗灾保畜资金等。参与研究制定农牧业财政支持政策。
十、管理和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防汛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参与研究制定水利财政支持政策。
十一、管理和分配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京津风沙源及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资金、农村造林补助费、林业治沙贷款贴息资金、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参与研究制定林业财政支持政策。
十二、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扶贫政策措施。
十三、负责全区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灾情减免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检查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有关农牧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十四、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支出进度完成情况,检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事前评估论证、事中督促检查、事后效益评价的监管机制,落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到位率及使用效益的各项具体措施。
十五、参与财政支农重点课题调查研究,指导盟市开展专题调研,并研究提出制定财政政策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十六、指导全区财政支农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三农”政策落实的信息反馈报告制度。
十七、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扶贫办、森警总队、气象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社会保障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审核项目预算;会同分管预算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制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涉及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拟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预算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参与自治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负责了解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预算安排建议;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
四、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支持的重点和顺序。
五、负责分析和监督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六、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管理使用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考核。
七、负责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优抚救济资金。协调有关处室和分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我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提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意见。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八、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分配意见,配合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基金征缴,及时与相关部门对帐,协调分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决算。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老干部局。
企业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自治区企业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牵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并提出调整建议;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管自治区企业财务(不包括地方金融企业和农牧口企业),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办理自治区工交、内外贸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贷款贴息等具体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有关处室参与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全区企业产权激励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的建议;监督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研究处理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组织对自治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检查和报送工作。
三、参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财政、财务政策的落实,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负责自治区所属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参与区直企业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协调工作;负责自治区所属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的工资、住房、社会保障、价格改革等政策问题;配合审批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五、贯彻执行国家资产评估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归口管理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企业的税收返还资金、全区碘盐基金、蒙文印刷厂民族印刷补贴资金、赤峰大井银铜矿亏损补贴和维简费;负责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研发资金、商品贴息资金和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赴俄采伐和木材加工项目贷款贴息、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贷款贴息等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建设费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费;管理国有煤炭行业政策性亏损补贴。
七、归口管理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研究自治区外商投资收益的分配政策,拟订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八、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全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按月编制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和按年编制企业财务统计资料;参与组织归口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涉外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自治区政府统借统还国外贷款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全区利用国外贷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申报、转贷、担保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进行综合协调与管理;负责财政部管理的国外赠款项目的申报、执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的申报、转贷、偿还工作,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省级干部出国经费核拨;组织和管理厅机关人员的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外债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办理自治区外债信用评级工作;制订自治区统借统还、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区内转贷制度;研究和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基金。
二、编制自治区利用国外贷款的中长期计划和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筛选,承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贷款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落实还款和担保责任;承担贷款项目执行中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拟订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等管理制度。
四、研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各项业务政策及国家的相关政策。
五、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及与转贷有关的各项工作。
六、负责对统借自还、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联合融资贷款的提款报帐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八、研究制订自治区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业务政策和管理规定,协调解决贷款使用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有关贷款事项来访团组的接待及会谈等工作。
十、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或管理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多边、双边赠款的申报、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申报、转贷和偿还工作,负责贷款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自治区省级干部出国经费。
十三、编制和组织执行厅机关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研究提出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建议。
十四、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我厅引进国外智力和我厅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进修、学习、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计处
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制定完善会计管理工作的措施、办法,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活动,指导会计电算化工作。
二、参与组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开展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发放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四、负责受理会计人员遭打击报复事项。
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合并、终止进行审批、备案,对事务所机构设置和注册会计师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会计代理服务机构。
六、组织开展会计工作调查研究和会计理论研究,负责内蒙古会计学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珠算协会相关工作。
七、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资产处置收益、使用收益的监管;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部门决算报表审核、汇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年检事宜。
三、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的分配、审批与监管工作。
七、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以及对使用收益和资产完整性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全区和本级部门决算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组织编印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九、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机制,配合主管业务处对区直部门单位购建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批。
十、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报表稽核和资产评估活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盟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处
主要任务是:拟订财政监督制度、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处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情况;负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和处罚;监督厅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指导本级财政专职检查机构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制度,提出强化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措施;协调各处室拟定财政法规、规章和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条款;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
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制度、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自治区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同厅内有关处室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
四、依法对自治区税收征收机关的征管质量和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部门的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性收费和基金、征集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依法对自治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管理费支出、事业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国有资本金运营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检查。
六、依法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体系各项目及其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对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和审计结论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七、负责全厅对外监督检查立项、检查、审理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对检查通知书、告知书、处罚决定、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等文书统一编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厅内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分配资金等情况,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财政厅系统离任干部进行财政业务审计。
九、指导盟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十、指导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所的工作。
十一、配合、协调财政部对我区的财政监督检查;配合、协调审计署对我区的财政审计;配合、协调审计厅对我厅开展的同级审工作。
十二、受理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十三、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指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和组织检查验收;承担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厅党组布置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研究拟定自治区相应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研究农业综合开发区产业结构与资源配置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形成的产权问题。
二、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三、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对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前的考察评估、评审。
四、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和批复盟市计划,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五、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资金,按计划回收到期有偿资金。
六、监督指导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对建设期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委托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组织验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国家验收。
七、负责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非税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非税项目立项管理;负责自治区非税收入征管和稽查,参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等工作;负责自治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研究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拟订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管理,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参与拟订非税收入收费标准,协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
三、负责自治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统一印(监)制自治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收费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与核销情况。
四、负责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的征管和稽查,监督有关单位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负责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统计和分析本级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各单位非税收入进度,监督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使用。
六、配合有关处室编制综合部门预算,并协助监督综合预算执行;负责编制非税收入决算。
七、参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工作。
八、负责指导盟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办法和措施,监控地方政府债务借贷、使用及偿还,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财政担保资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核定地方金融机构年度费用控制额度,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清算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库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统计分析和预警报告。其中: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款及使用、偿还情况由涉外处负责监控和统计,报地方金融和债务处汇总。
四、负责研究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监控办法和措施,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借贷、使用及偿还监控体系。
五、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财政担保资金,管理自治区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制定上述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七、负责制订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有关政策、签订转贷协议;办理自治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的有关事宜。
八、负责研究提出分管预算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参与分管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审核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
九、负责指导盟市地方金融和债务监管工作。
十、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
政府采购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办法、措施;编制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监管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承办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事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分析;管理和维护政府采购网络。
四、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和协议。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受理下一级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六、负责聘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法处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经费管理;负责招标文件和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的备案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资格的登记备案。
九、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完成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机关党委的决定,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厅党组及厅各位行政负责人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会同党组秘书组织厅党组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及党员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负责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负责机关各级党组织以及群众组织干部的考察、任用工作;协助、配合有关处室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行政干部的提拔、任免、调动、轮岗、奖励、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厅属事业单位党的工作。
八、负责统战工作,发挥民主党派组织在完成各项财政任务、做好机关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财政厅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二、受理对财政厅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财政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三、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财政厅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财政厅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六、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财政厅职能处室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财政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七、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交办的有关事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主要任务是:组织离退休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财政厅出台的重要文件,通报重要事宜;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具体职责如下:
一、完成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统计及信息采集汇总工作;指导厅属事业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二、协助老干部处党支部做好党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四、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报销(退休干部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和离退休人员住院探视以及重大节日的慰问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健康疗养和外出参观考察。
五、负责并会同人事教育处、办公室共同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工作,协助人事教育处结算病故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其他善后工作。
六、管理配属的驾驶员和车辆,并与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协调落实驾驶人员的各种待遇,管理车辆维修等其他经费。
七、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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