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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订自治区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自治区政府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自治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自治区各项财政收入,管理自治区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对自治区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四)拟订贯彻国家有关税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分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税建议。
  (五)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汀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自治区财政支持经济和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内债务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日本国际协办银行贷款的综合管理。
  (十)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和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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